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6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68號聲 請 人 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發 代 理 人 徐白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五六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186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│93年7月25日 │845,488元 │IC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黃道明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莊滿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