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7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78號聲 請 人 泰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73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6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187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德坤股份有限公司蔡│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│93年9月20日 │48,395元 │IC0000000 │ │ │ │裕維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