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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4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1 日

法官薛中興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1940號

聲請人
松福運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方明生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3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4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194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松福運輸有限公司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│93年8月5日 │19,991元 │SN0000000 │ ││ │方明生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7   月  1  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7   月  1   日

      書記官 薛德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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