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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5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

法官傅中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057號

聲請人
加斯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施智燿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9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05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加斯廣告有限公司施│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總│94年2月28日 │40,486元 │QJ0000000 │ ││ │智耀 │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
書記官 葉志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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