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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7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

法官洪遠亮薛中興唐于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174號

聲請人
甲○○

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度催字第508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6 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,判決如主文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7   月  29  日

審判長法 官 洪遠亮

法 官 薛中興

法 官 唐于智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7   月  29  日

書記官 江虹儀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 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  │張數    │單位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1   │建弘證券投│廣福證券投資│D0-00-000000-0│1張     │1000  │
│    │資信託股份│信託基金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│    │有限公司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2   │建弘證券投│廣福證券投資│D0-00-000000-0│1張     │1000  │
│    │資信託股份│信託基金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│    │有限公司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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