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7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74號
- 聲請人
- 甲○○
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度催字第508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6 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,判決如主文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 │單位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 │建弘證券投│廣福證券投資│D0-00-000000-0│1張 │1000 │ │ │資信託股份│信託基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 │建弘證券投│廣福證券投資│D0-00-000000-0│1張 │1000 │ │ │資信託股份│信託基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