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7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76號
- 聲請人
- 樂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510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7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17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樂遊旅行社股份有限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│93年12月25日 │1,354,832元 │BG0000000 │ ││ │公司 甲○○ │生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