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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9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9 日

法官詹文馨傅中樂林晏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299號

聲請人
力納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;除權判決,應宣告證券無效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56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94年1 月17日登載於新聞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4年7 年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求為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之判決等語。

三、本件證券經公示催告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 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,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,並經本院調取94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,應堪採信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詹文馨

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8   月  19  日

法 官 傅中樂

法 官 林晏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8   月  19  日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票  日    │ 票面金額      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(新臺幣)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希易資訊股份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│民國93年12月31日  │捌萬壹仟玖佰元  │TNA0000000│
│  │司  盧寶禎        │南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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