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1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319號聲 請 人 真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8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3年7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31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金宇松有限公司黃盛│台北銀行莊敬分行│39,200元 │93年11月5日 │0000000 │六個月 │ │ │全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遠璟室內裝修企業有│合作金庫銀行永吉│10,690元 │93年11月5日 │0000000 │六個月 │ │ │限公司蘇黎鴻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勤銪企業有限公司吳│台北銀行木新分行│6,490元 │93年11月6日 │0000000 │七個月 │ │ │彩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桓羽窗簾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大安│7,900元 │93年11月15日 │0000000 │七個月 │ │ │司林明志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5 │張展財 │台北銀行永春分行│18,500元 │93年11月20日 │0000000 │七個月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6 │奇峰裝潢行古連坤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4,604元 │93年11月30日 │0000000 │七個月 │ │ │ │民權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7 │億東營造有限公司林│台北市第五信用合│2,927元 │93年11月30日 │0000000 │七個月 │ │ │裕傑 │作社文山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8 │黃慶騰 │台北市第五信用合│8,400元 │93年12月10日 │0000000 │八個月 │ │ │ │作社文山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9 │郭素卿 │台北銀行中崙分行│21,200元 │93年11月30日 │0000000 │七個月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0 │鄭錫宏 │台北銀行木柵分行│4,700元 │93年11月30日 │0000000 │七個月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1 │劉秀香 │台北國際商業銀行│8,361元 │93年11月30日 │0000000 │七個月 │ │ │ │景美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2 │洪明春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72,000元 │93年11月30日 │0000000 │七個月 │ │ │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3 │雅誠企業有限公司莊│第一銀行松山分行│11,900元 │93年12月8日 │0000000 │八個月 │ │ │金山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