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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4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

法官劉又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347號

聲請人
金泓記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5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34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滿日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38,972元 │93年12月3日 │0000000 │94年6月14日 ││ │限公司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57,671元 │94年1月3日 │0000000 │94年7月14日 ││ │限公司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8   月  31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8   月  31  日

書記官 楊勝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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