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4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347號
- 聲請人
- 金泓記五金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5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34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滿日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38,972元 │93年12月3日 │0000000 │94年6月14日 ││ │限公司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57,671元 │94年1月3日 │0000000 │94年7月14日 ││ │限公司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