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5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2353號聲 請 人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