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5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353號聲 請 人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35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│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│93年12月8日 │93年12月8日 │63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乙○○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