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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8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4 年 02 月 05 日
  • 法官
    薛中興

  • 當事人
    長圓食品有限公司甲○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38號聲 請 人 長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9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 國  94  年  2  月  5 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 國  94  年  2  月  5  日法院書記官 薛德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3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林李靜子即茂英企業│上海商業銀行新店分│93年2月10日 │10,017元 │HTA0000000 │ │ │ │社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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