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8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383號聲 請 人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十二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秀妙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38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永椿機械股份有限公│合作金庫銀行玉成分│93年12月6日 │14,817元 │AU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瑞麒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│93年12月5日 │1,24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一協榮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│93年12月7日 │4,310元 │PC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利汎科技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│93年12月10日 │5,418元 │QC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5 │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城│93年12月8日 │40,635元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6 │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│93年12月31日 │5,124元 │SY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7 │炘敏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文山分│93年12月10日 │22,617元 │DC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