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8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383號
- 聲請人
-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十二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38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永椿機械股份有限公│合作金庫銀行玉成分│93年12月6日 │14,817元 │AU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2 │瑞麒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│93年12月5日 │1,240元 │0000000 │ ││ │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3 │一協榮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│93年12月7日 │4,310元 │PC0000000 │ │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4 │利汎科技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│93年12月10日 │5,418元 │QC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5 │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城│93年12月8日 │40,635元 │BA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6 │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│93年12月31日 │5,124元 │SYA0000000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7 │炘敏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文山分│93年12月10日 │22,617元 │DC0000000 │ │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