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0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405號聲 請 人 輝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7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40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│第一銀行吉成分行 │93年11月10日 │222,600元 │AM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│第一銀行吉成分行 │93年12月31日 │1,063,923元 │AM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│第一銀行吉成分行 │93年12月15日 │1,360,800元 │AM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