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0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406號
- 聲請人
- 李宗文即宗承企業社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八○○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
~f0~t24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40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山固湘實業有限公司│富邦銀行木柵分行 │93年11月27日 │20,378元 │JA0000000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