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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1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9 日

法官周玫芳劉又菁唐于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419號

聲請人
甲○○

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7 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,判決如主文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8   月  19  日

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

法 官 劉又菁

法 官 唐于智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8   月  19  日

書記官 江虹儀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   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      │張數  │單位數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1   │元大京華證券│元大高科技受│05-DA-00-0000000-0│1     │1萬   │
│   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益憑證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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