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1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419號
- 聲請人
- 甲○○
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7 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,判決如主文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 │單位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 │元大京華證券│元大高科技受│05-DA-00-0000000-0│1 │1萬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益憑證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