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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36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

法官楊絮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436號

聲請人
瀧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9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94年5月30日、同年6月30日、及同年7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8   月  23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8   月  23  日

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43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國硯有限公司陳玉樹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│12,537元          │93年12月5日           │HS0000000       │七個月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新生分行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翔定興業有限公司劉│第一商業銀行信維│3,780元           │93年11月5日           │AB0000000       │六個月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淑娟              │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蔡紹欽            │台北市第一信用合│28,875元          │93年12月15日          │IS0000000       │八個月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作社和平東路分社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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