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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4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

法官詹文馨王貞秀林晏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449號

聲請人
進鈺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;除權判決,應宣告證券無效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、第56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8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94年1 月1 日登載於新聞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4年7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求為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之判決等語。

三、本件證券經公示催告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 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,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,並經本院調取93年度催字第4804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,應堪採信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詹文馨

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8   月  24  日

法 官 王貞秀

法 官 林晏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8   月  24  日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 金 額 (新臺幣) │發   票   日│ 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陳榮貴      │美商花旗銀行股份│貳仟伍佰貳拾元    │民國93年11月30日│0000000   │
│  │            │有限公司臺北分行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亨福實業股份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│貳萬零壹佰伍拾元  │民國93年10月15日│ZR0000000 │
│  │有限公司    │建國分行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企源興業股份│華泰商業銀行股份│貳仟陸佰肆拾陸元  │民國93年9月26日 │AA0000000 │
│  │有限公司    │有限公司新店分行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│陸益企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肆仟貳佰捌拾肆元  │民國93年10月31日│IC0000000 │
│  │公司        │有限公司大安分行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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