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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0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

法官張明輝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508號

聲請人
家鈺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50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│93年12月9日 │102,666元 │AB0000000 │ ││ │小企業協會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 官 張明輝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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