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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

法官林振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53號

聲請人
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聲請人
二號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法定代理人
二號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           六號一樓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9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94年2月8日、同年3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   月  31 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   月  31  日

      書記官 李淑芬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5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 │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458,315元         │93年7月31日           │NC0000000       │7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公司 劉樹林、劉樟│有限公司松山分行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龍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 │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500,000元         │93年8月22日           │NC0000000       │8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公司 劉樹林、劉樟│有限公司松山分行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龍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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