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3號聲 請 人 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二號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六號一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9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94年2月8日、同年3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5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458,315元 │93年7月31日 │NC0000000 │7 │ │ │公司 劉樹林、劉樟│有限公司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500,000元 │93年8月22日 │NC0000000 │8 │ │ │公司 劉樹林、劉樟│有限公司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