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3號
- 聲請人
- 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- 聲請人
- 二號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法定代理人
- 二號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六號一樓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9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94年2月8日、同年3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5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458,315元 │93年7月31日 │NC0000000 │7 │ │ │公司 劉樹林、劉樟│有限公司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500,000元 │93年8月22日 │NC0000000 │8 │ │ │公司 劉樹林、劉樟│有限公司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