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9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97號聲 請 人 甲○○即李百和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2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7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59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77-ND-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77-ND-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3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77-NX-000000-0 │ │1 │35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4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78-NX-000000-0 │ │1 │453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5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79-ND-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6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79-NX-000000-0 │ │1 │121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7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0-NX-000000-0 │ │1 │392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8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2-NX-000000-0 │ │1 │647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9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2-NX-000000-0 │ │1 │356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10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3-NX-000000-0 │ │1 │265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11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4-NX-000000-0 │ │1 │279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12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5-NX-000000-0 │ │1 │439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13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6-NX-00000000 │ │1 │315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月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