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0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7 日
- 法官林秀圓
- 當事人新昕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600號聲 請 人 新昕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2日辯論終結, 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7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蓮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60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新昕證券投資信託股│萬泰商業銀行站前分│93年12月17日 │34,125元 │BK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乙○○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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