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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00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4 年 09 月 27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秀圓

  • 當事人
    新昕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600號聲 請 人 新昕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2日辯論終結, 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7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7 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7  日書記官 林蓮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60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新昕證券投資信託股│萬泰商業銀行站前分│93年12月17日 │34,125元 │BK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乙○○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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