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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6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3 日

法官洪遠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661號

聲請人
尚越企業有限公司
聲請人
樓之8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7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66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得城工程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│94年1月31日 │324,630元 │UA0000000 │ │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
      書記官 柯金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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