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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8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

法官林振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684號

聲請人
漢肯事業有限公司
聲請人
之1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法定代理人
之1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68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│93年11月11日 │30,000元 │HP0000000 │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陳威權│份有限公司和平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
      書記官 李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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