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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9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0 日

法官蔡政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693號

聲請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編號1、2之證券無效。

其餘聲請駁回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,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56 號公示催告。其中如附表1 、2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94年8 月24日屆滿;附表編號2 已於94年9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聲請人前開聲請,應予准許。

三、另如附表編號3 、4 、5 所示之證券,其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分別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8 個月、9 個月、9 個月,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紙,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4年2 月24日,其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94年10月24日、同年11月24日、同年11月24日始屆滿,則此部分申報權利期間既尚未屆滿,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自不得於屆滿前申請為除權判決,應由聲請人待此部分屆滿後再行聲請,是其此部分聲請自不合法,不應准許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
      書記官 柯月英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69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│73,500元          │94年2月1日            │CI0000000       │6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民                │行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│73,500元          │94年3月1日            │CI0000000       │7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民                │行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│73,500元          │94年4月1日            │CI0000000       │8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民                │行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4 │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│73,500元          │94年5月1日            │CI0000000       │9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民                │行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5 │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│73,500元          │94年6月1日            │CI0000000       │9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民                │行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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