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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9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

法官黃雯惠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698號

聲請人
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330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8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69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 │台北生活網股份有限│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│91年2月28日 │1,260,000元 │AC0000000 │ ││ │公司李瑞華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 │台北生活網股份有限│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│91年3月31日 │1,260,000元 │AC0000000 │ ││ │公司李瑞華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 │博上廣告股份有限公│上海銀行儲蓄部 │91年2月10日 │2,349,900元 │SA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許益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
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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