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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72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

法官陳心弘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729號

聲請人
吳玲華律師(即張建安之破產管理人)
聲請人
呂旭明會計師(即張建安之破產管理人)
共同訴訟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:
    股票號碼:79NX00000000,一張,566股。
    股票號碼:80NX00000000,一張,769股。
    股票號碼:81NX00000000,一張,300股。
    股票號碼:82NX00000000,一張,658股。
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:
    股票號碼:81NZ0000000-0,一張,138股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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