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72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729號
- 聲請人
- 吳玲華律師(即張建安之破產管理人)
- 聲請人
- 呂旭明會計師(即張建安之破產管理人)
- 共同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:
股票號碼:79NX00000000,一張,566股。
股票號碼:80NX00000000,一張,769股。
股票號碼:81NX00000000,一張,300股。
股票號碼:82NX00000000,一張,658股。
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:
股票號碼:81NZ0000000-0,一張,138股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