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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57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4 年 10 月 26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麗玲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乙○○

  • 原告
    台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3057號聲 請 人 台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10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26 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一:94年度除字第305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傑順報關股份有限公│日盛銀行松江分行 │94年1月13日 │7,619元 │CC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李順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台集企業股份有限公│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│94年1月11日 │7,586元 │BO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乙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台集企業股份有限公│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│94年1月11日 │76,353元 │BO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乙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台集企業股份有限公│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│94年1月13日 │7,650元 │BO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乙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5 │蔡宜璋 │彰化銀行城東分行 │94年1月13日 │26,067元 │CI0000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6 │大順報關行股份有限│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│94年1月13日 │2,856元 │CL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周江麟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7 │貿匠股份有限公司 │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│94年1月13日 │6,300元 │PC0000000 │ │ │ │林振賢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二:94年度除字第305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發   票   日 │ 到   期  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│94年1月13日 │94年1月13日 │3,119元 │TR0000000 │ │ │ │何湯雄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全世好企業股份有限│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│94年1月13日 │94年1月13日 │21,831元 │SH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黃明朗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大鴻興業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│94年1月13日 │94年1月13日 │4,758元 │CH0000000 │ │ │ │李簡寶 │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26  日書記官 李承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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