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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9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

法官陶亞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4年度除字第3092號

聲請人
化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
主文

原判決附表編號004股票號碼「77NX170999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78NX170999」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五庭法  官 陶亞琴

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6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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