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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

法官李維心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4年度除字第321號

聲請人
文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一六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2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永穩企業有限公司 │誠泰商業銀行五常分│93年7月1日 │2,700元 │HC0000000 │ ││ │陳志明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2 │宏耀有限公司 王國│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│93年7月5日 │2,814元 │AA0000000 │ ││ │祥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3 │高萬塑膠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│93年6月30日 │37,058元 │NC0000000 │ ││ │卓君萍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      書記官 林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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