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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4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5 日

法官汪漢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3249號

聲請人
亞商大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○三一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

~f0~t24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24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亞商大地股份有限公│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│94年2月4日 │34,286元 │AG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 甲○○ │限公司城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      書記官 許婉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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