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4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249號
- 聲請人
- 亞商大地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代理人
-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○三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
~f0~t24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24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亞商大地股份有限公│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│94年2月4日 │34,286元 │AG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 甲○○ │限公司城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