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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8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黃莉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3281號

聲請人
再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7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28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香港商得協有限公司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│93年5月31日 │520,875元 │CHA0000000 │ ││ │台灣分公司 │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雲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      書記官 李承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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