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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4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

法官張明輝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3349號

聲請人
香港商優尼士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48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34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 │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│受 益 憑 證 號 碼│ 張 數 │ 單 位 數 │ 備 考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│海運提貨證 │NYKZ000000000 │1 │ │ ││ │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 官 張明輝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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