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4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45號
- 聲請人
- 翊均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54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│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城│94年3月21日 │400,000元 │GC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法定代理人蕭子昂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