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998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4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

法官蕭胤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3545號

聲請人
翊均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54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│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城│94年3月21日 │400,000元 │GC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法定代理人蕭子昂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28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28  日

      書記官 黃慧怡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