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7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76號聲 請 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附表編號一之支票已於民國94年10 月 24日屆滿,附表二、三已於94年10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57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│73,500元 │94年4月1日 │CI0000000 │8 │ │ │民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│73,500元 │94年5月1日 │CI0000000 │9 │ │ │民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傳捷有限公司 林嘯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│73,500元 │94年6月1日 │CI0000000 │9 │ │ │民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趙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