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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8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

法官張明輝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3580號

聲請人
環球化粧品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94年11月10日(編號004部分)、94年12月10日(編號005、006部分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58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│金額(新台幣)│發票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 註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4 │環球化妝品廠股份有│華南銀行世貿分行│31,667元 │94年5月1日 │QC0000000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甲○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5 │環球化妝品廠股份有│華南銀行世貿分行│31,667元 │94年6月1日 │QC0000000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甲○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6 │環球化妝品廠股份有│華南銀行世貿分行│31,667元 │94年7月1日 │QC0000000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甲○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 官 張明輝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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