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9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97號聲 請 人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(即耐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)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1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59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│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│93年8月30日 │4,975元 │23462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林華德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承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