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9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97號
- 聲請人
-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- 聲請人
- 9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(即耐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)
- 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
1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59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│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│93年8月30日 │4,975元 │23462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林華德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