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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9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

法官林麗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3597號

聲請人
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聲請人
9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(即耐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)
訴訟代理人
甲○○

              1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言
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59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│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│93年8月30日 │4,975元 │23462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林華德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28 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28  日

書記官 李承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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