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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66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

法官賴劍毅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4年度除字第366號

聲請人
三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
主文

原判決附表中關於「發票人: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宏圖,付款人: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,發票日:93年6月5日,票面金額(新台幣)壹拾萬柒佰陸拾肆元正,支票號碼:00000000」

記載,應依附表為更正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(正本)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五庭法  官 賴劍毅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36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美商耐基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│93年2月11日 │40,254元 │TB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台灣分公司 殷思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3   月  22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3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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