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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3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

法官張明輝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4年度除字第434號

聲請人
浩世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150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43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意象影視股份有限公│第一銀行松山分行 │92年10月31日 │47,250元 │SA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 官 張明輝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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