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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3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

法官陳怡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4年度除字第439號

聲請人
皇呈針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黃美雲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6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2   月  25 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2   月  25  日

      書記官 謝梅琴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年度除字第439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允舫實業有限公司  │安泰商業銀行新店│11,504元          │93年7月5日            │AZ0000000       │8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允舫實業有限公司  │安泰商業銀行新店│13,728元          │93年6月5日            │AZ0000000       │7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允舫實業有限公司  │第一商業銀行新店│266,400元         │93年6月5日            │AG0000000       │7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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