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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2 日

法官周美雲

聲請人
天下媒體公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787號公示催告。

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1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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48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天下媒體公關有限公│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松│92年7月29日 │300,000元 │QI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 甲○○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       書記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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