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7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71號聲 請 人 日益包裝印刷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林鈺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9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2月2日、94年3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碧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