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9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95號
- 聲請人
- 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○九○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~f0~t24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59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斯必大實業有限公司│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│93年3月10日 │10,000元 │SP0000000 │ ││ │陳維欽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2 │斯必大實業有限公司│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│93年3月10日 │10,000元 │SP00000000 │ ││ │陳維欽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