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4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49號
- 聲請人
- 哲立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 寄臺北
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7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,判決如主文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聚益化學工業│上海儲蓄銀行│93年7 月15│24萬3180元│CHA0000000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忠孝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