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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76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

法官楊晉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4年度除字第676號

聲請人
彥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六七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臺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曾吟雪 │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│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│九萬一千六百五十│JC五一0八一八│││ │ │行││八元 │三 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臺商實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│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│一萬四千九百二十│UA四0八五七四│││ │司 │ ││元 │四 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3  月  22  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3   月  22  日

書記官 朱俶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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