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8號
-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8號
- 聲 請 人
- 蘇富比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司徒河偉
- 訴訟代理人
- 董若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6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8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 │蘇富比股份有限公司│荷商荷蘭銀行 │93年3月25日 │7,5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