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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九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4 年 01 月 31 日
  • 法官
    楊晉佳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甲○○

  • 原告
    穎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九號聲 請 人 穎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六七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4 年    1月     31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(新臺幣)  │ 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實威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大直分行 │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│一萬零五百元 │CI0七七四五七│  │ │ │司 許泰源 │ │           │ │一 │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2   月  1   日書記官 朱俶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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