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九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九號聲 請 人 穎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六七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月 31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實威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大直分行 │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│一萬零五百元 │CI0七七四五七│ │ │ │司 許泰源 │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朱俶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