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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九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

法官楊晉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九號

聲請人
穎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六七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臺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實威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大直分行 │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│一萬零五百元 │CI0七七四五七│││ │司 許泰源 │ ││ │一 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年    1月     31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書記官 朱俶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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