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九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九號
- 聲請人
- 穎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六七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臺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實威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大直分行 │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│一萬零五百元 │CI0七七四五七│││ │司 許泰源 │ ││ │一 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