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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仲裁判斷執行裁定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5 年 09 月 21 日
  • 法官
    管靜怡

  • 當事人
    鑫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抗 告 人 鑫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因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9   月  21 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9   月  21  日書記官 趙郁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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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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