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870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5 日
- 法官劉台安
- 當事人翔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樓N8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87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翔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N8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機產業有限公司、有凱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提出有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鄭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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