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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1550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支付命令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5 年 11 月 30 日
  • 法官
    黃桂興

  • 當事人
    甲○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5年度促字第415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好生活管理顧問國際有限公司、乙○○、陶園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美好生活管理顧問國際有限公司、乙○○、陶園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因未提出謝素女背書轉讓給陶園茗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,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30 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30  日書記官 孫志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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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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